各地积极采取措施
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的通报
按:当前,特殊教育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都对如何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0年7月,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教育规划纲要》),首次将特殊教育单列一章,作为八大教育改革发展任务之一,纳入国家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
为抓住机遇,加快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中国残联于7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采取措施,努力缩小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各地残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以主人翁精神,积极沟通、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调研,推动出台新的政策措施。现综合各地主要做法予以印发,供学习借鉴。
一、建立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
各地充分利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中央7号文件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促进教育公平,更加重视特殊教育的有利契机,积极协调推动政府和相关部门,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加强领导,建立制度,为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北京提出在市、区县政府领导下,建立由教育(教育督导)、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编办、残联等部门组成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目标。重庆对拒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学校和不能实现特殊教育目标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甘肃要求各级政府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建立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省教育厅与各市州教育局签订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书,建立年终考核制度。
部分省市残联还积极争取进一步明确残联组织在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能,积极主动发挥作用,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天津要求区县残联全部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统计报表制度,做到底数清楚,措施到位。福建建立省级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残联负责定期统计各类残疾儿童的普查和数据,掌握各年龄段残疾儿童数量。云南残联加入同级“普九”义务教育验收工作机构,作为成员单位进一步有效推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二、不断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促进特殊教育协调发展
各地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国办19号文件、国办41号文件关于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的要求,在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和推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等全面开展,为各年龄段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北京、天津、上海针对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上门服务。西藏和青海规定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片区)限制,进城务工人员残疾子女及进城务工残疾人家庭子女免收借读费。
浙江规定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的优惠。厦门按残疾儿童每月400元,低保残疾人子女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学前教育补助,并对接受残疾儿童入园的幼儿园按每月每生500元给予奖励性补助。
西藏要求在全区职业教育经费预算中设置残疾人特殊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按每个专业年均运行经费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安排。
天津提出“十二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开班招收适合盲、聋高中毕业生发展的高等职业技术班。
海南提出加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工作,到2015年,将全省15岁以上残疾人文盲率由47.7%下降到20%以下。
三、加强特殊教育研究与指导,提高教育质量
各地在积极推动拓宽残疾人教育服务面的同时,始终把握《教育规划纲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核心任务”的要求,注重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逐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
天津提出2012年各区县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现代化建设标准,2020年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河北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育科研机构要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福建要求建立省级特教片区教研制度,设立省级特殊教育重点研究课题,安排科研经费,加强特殊教育研究,提升特殊教育教学的质量水平。重庆要求从2010年开始,学校为有特殊需要的在校儿童制订个别教育计划,定期检查个别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教师的工作质量和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制定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考评办法。陕西要求进一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和监督保障机制,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四、加大经费投入,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各地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投入,一些省市的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特殊教育学校设备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等有了大幅度提高,切实提升了特殊教育的保障水平。
黑龙江提出用三年左右时间,为全省特殊教育学校配齐图书馆(室)、实验室、语训室、律动室、微机室、康复室、检测室等专用教室,配置专用教育康复设备。安徽省财政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拿出500万用于特殊教育。福建省财政安排1.2亿元,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广西规定教育经费中特殊教育专项经费比例不低于5%。甘肃从2010年起,省级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增加到每年300万元。
各地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对特教学校经费做出明确规定。河北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至15倍。福建规定到2012年,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普通初中标准的6倍,特教班学生参照执行。重庆规定特教学校财政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普通学校的5倍,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学生参照4倍标准执行。青海要求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调整为普通学校核定标准的6倍,西宁市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12年免费教育。新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8倍,以后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提高。
五、“普惠”加“特惠”,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
各地在落实国家助学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和社会帮助,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求,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新疆等地对残疾儿童少年开展“三免一补”(同时免住宿费)或“三免两补”(同时免住宿费、补助餐费)。江苏在本省的“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15年,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全免费比例达50%以上,2020年达95%以上。福建提出到2012年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湖北规定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资助。新疆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150万元经费作为助学专项经费,将残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
六、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教教师待遇
各地进一步加大特教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提高特教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为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黑龙江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为1∶3.1,并要求寄宿制特教学校配齐生活教师。江西编办从2009年起,为全省特教学校增加1974名教师编制。西藏要求特教学校和特教班师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3。
湖南确定1-2所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师资班和特殊教育专业。重庆规定到2015年,全市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职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陕西规划今后5年每年培训100名特殊教育骨干教师。新疆将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纳入师范生免费教育计划。依托相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自治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目前自治区教育厅已委托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对80名特教教师开展了半年到一年的培训。
内蒙古将特教津贴标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福建规定特教津贴按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15%的标准执行。新疆在现行15%的基础上再增加15%。青岛市在市长和分管市长的直接过问与督导下,近期决定将特教津贴标准提高到30%。
四川规定累计从事特教工作满15年以上的教师退休后保留特教津贴。甘肃规定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师退休后保留特教津贴。新疆规定特教专职教师退休后,特教津贴按规定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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